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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聃
  11月25日,媒體接到線索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公安分局日前向福建省周寧縣人大常委會發函,提請批准對涉嫌危險駕駛罪的該縣人大代表張裕明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未能獲得許可。記者調查證實,目前在上海經商的張裕明是福建省寧德市上海木材商會副會長。周寧縣人大常委會在對松江公安分局的回函中稱,常委會投票表決後,因票數未過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張裕明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並暫停其執行代表職務的議案未獲通過。(11月25日澎湃新聞)
  應該說,松江公安分局的舉動在程序上並無問題。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松江公安分局的所作所為,正是在履行相關法規的要求。而另一方面,法律之所以會給予人大代表特別保護權,也正是為了保證其能夠正常履職,行使監督政府的職權,而不至於動輒遭遇來自公權力的打擊報複。
  換句話講,單就該起“地方人大否決警方刑拘”的新聞來分析,所謂對於人大代表所涉案件要否經由特別的程序來辦理,刑拘人大代表是否要經由對應的人大常委會來討論?這些其實都是偽問題。因為說到底,它們不過都是一種法定的安排。真正的問題是:為什麼這樣一項初衷為保證人大代表更好履職的制度安排,到具體現實之中,竟然異化為了地方人大對於違法人大代表客觀上的“包庇”?為什麼一個醉駕的人大代表,竟因為當地常委會的否決,就一直無法進入刑拘程序?
  這隻能說明,“人大代表非經批准不受強制措施”的法定原則,存在著現實配套舉措的缺失。一種理想化的路徑是:假如地方人大代表的違法事實明確,而警方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通過對其刑拘的議案,又遭遇到反對,為了保證違法者被追究,就應該明確,警方有向該人大常委會的上級人大申訴的權利,由上級人大作出裁決,避免同級人大出於各種原因否決警方的議案。
  毫無疑問,在司法的公正性面前,人大代表和普通人並無區別,並不享有特別的豁免權。所以,對於不許可警方刑拘人大代表張裕明的決定,周寧縣人大常委會有必要作出公開解釋。不解釋,就難言其中無隱情。勿因“常委會否決刑拘”就否定保護人大代表的初衷,但關鍵的問題是,制度設計者應該從這起事件中得以反思,關於人大代表非經批准不受強制措施的原則,如何能夠最大程度地來兼顧公平性?  (原標題:“人大否決刑拘”中的真偽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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